3.15前夕,榆林的白先生联系了记者,称自己多年前购置了一辆155万的原装进口商旅车,却发现车辆经过国内改装。白先生说,从2017年开始他就此维权,直到2020年12月,经过重审后的一审、二审,终于拿到了终审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然而近期白先生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商家账户已经拿不出赔偿款。“我希望可以曝光该公司的欺诈行为,并警示其他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白先生说。
合同约定:“每一颗螺丝都要保证是原装进口”
2014年,市民白先生在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购置了这款车价155万元的进口商旅车。合同约定,全车为原装进口。由于白先生担心车行会将进口车改装后销售,所以特别在合同上强调了一点,“每一颗螺丝都要保证是原装进口”!车辆在取得一系列手续后,于2014年11月在榆林市车管所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信息显示为“海关进口”。“当时对进口车的质量抱有极大的信任,但没想到这辆车在使用过程中问题不断,多次维修。”白先生说,“购车后的一年时间里,有好几次直接坏在省外路上,我就开始怀疑这个车有问题。”
司法鉴定:有国内改装痕迹,整车不是原装“海关进口”
怀疑所购车辆并非原装进口,白先生质疑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严格审查车辆信息,就将其注册为海关进口车辆。
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辆关键参数(车长、车宽、车重)与登记时所依据的该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相符。鉴定报告表明,车辆实际质量为3216KG,而《车辆一致性证书》表明行驶状态下带车身的车辆质量为2964KG。车辆轴距实测为3510mm,《车辆一致性证书》标明该车轴距为3505mm。
报告特别指出,座椅与车体连接不规范,座椅结构件属于“三无产品”,座椅内部控制导线布置不规范,导线保护套上印有国产品牌字样,座椅内部线路继电器无固定装置,继电器为国产品牌,座椅内电机为国产。此外车辆空调系统有国产品牌配套部件。该鉴定报道明确表示,该车整车不是原装“海关进口”。
白先生还告诉记者,“座椅内还有一个国产小型电机,其上写着疑似生产日期的20121010标号。此外,我提车的时候车顶已经是加高的了,可随车的英文说明书中车顶为平顶。”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对注册登记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仅负形式审查义务,依照白先生提供的车辆相关凭证等材料给予注册登记,并不属于未尽审查义务的范畴。白先生状告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未审查出车辆存在国内改装非海关进口一案,以失败告终。
起诉商家:一审判退一赔三,二审被发回重审
除了对交管部门审查车辆仅流于形式不满外,白先生还认为商家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欺诈,将在国内改装的车辆当做整车进口销售给他。
2018年,白先生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要求退还车辆并由商家进行三倍赔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家给消费者出售前对车辆进行改装,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整车原装进口车辆,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商家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总计620万元。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进行上诉,2019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终审判决: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2020年12月14日,维权多年的白先生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我赢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认为,合同上明确标明“每一颗螺丝都要保证是原装进口”的约定,就代表着白先生所购车辆必须满足整车原车进口。至于车辆是否进行过改装,商家称车辆系在美国完成,但该车于2011年9月25日抵达口岸,中文名牌的登记制造年月却是2013年1月。说明该车并非在美国完成改装。可以认定,涉案车辆不是整车美国原装进口。
本案中,商家称涉案车辆系平行进口车,根据国家规定平行进口车需要进行合规性改造,显然与白先生要求的原装进口的标准不符。商家明知该车系平行进口车,要进行合规性改造,却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未告知消费者。在合同中还约定“整车原装美国进口(每一颗螺丝都要保证是原装进口)”这样的内容,使得消费者误判并且基于误判作出了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在消费者退还车辆的同时,商家还需要按照车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俗称“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