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动态调整特药管理范围的通知》,将乌帕替尼等药品新增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玛巴洛沙韦等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纳入陕西省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 211 种。
此次通知是结合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和陕西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际做出的调整,其中提到,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常规乙类管理。此前已完成调出药品特药备案手续的,继续享受待遇至备案期结束。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可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范围。各地动态调整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比例,逐步优化特殊药品的报销待遇,原则上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控制在20%以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应达到70%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应达到60%以上。
陕西省医保局要求,要优化简化特殊药品经办服务管理流程,适度扩大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范围,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年底前实现省域内特药处方流转电子化和省内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各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师及特殊药品认定标准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特殊药品按需配备,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保障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要确保国谈药品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发病、常见病用药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国家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实行 DRG/DIP 改革的地区,可对特药实行除外支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