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凌晨,杨某某行至汉台区金江酒店对面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产生盗窃念头。随后,杨某某将该车盗走。
7月18日14时许,杨某某骑着7月3日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来到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地锁,将该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
当晚10时许,杨某某再次来到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将该电动车盗走,将车停放在小区西侧门面房前准备另寻时间转移,后该电动车不知所踪。
当晚11时许,杨某某第三次进入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又发现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进行盗窃。
7月20日4时许,杨某某第四次进入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用螺丝刀等工具采用接线的方式,将一辆黑色“全喜”牌电动车盗走。后因该电动车自动断电,无法继续骑行,杨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至西翼安置区东侧翠屏西路桥上铁皮护栏外隐藏,后该电动车不知所踪。
综上,杨某某作案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4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由被告人杨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电动车价款。
法官寄语:
为贪取不义之财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王佳瑶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