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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网店销售仿冒产品 女子借身份证被告判决赔5万元

时间:2023-04-24 15:04编辑:admin来源:网络当前位置: 主页 > 社会

  “法官,我怎么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我只是帮朋友忙,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而已!”今年2月中旬,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法官王维君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当事人小魏通过电话委屈地解释。

  售卖他人商标的家具产品

  仿冒店铺被起诉

  原来,某大型家居产品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某某家居星光耀店”的仿冒店铺,该店铺内在售大量印有该公司商标的仿冒家具产品。而通过查询该网店公示的经营者信息,可以看到公示的店主信息是小魏。于是,该家居产品公司将小魏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称小魏网店中售卖的家具商品非原告生产,却在商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多次使用原告商标,已构成侵权,要求小魏赔偿经济损失。

  接到案件后,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找遍了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网店中公示的联系信息和网店的后台信息,均未找到小魏的有效联系方式。在再次向其户籍地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法官辗转联系到当地邮递员,希望可以尽量利用邮递员熟悉本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想办法联络到小魏。

  被告称只是帮忙很冤枉

  但未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邮递员四处询问,终于在缺乏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成功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小魏家人,小魏也因此与法院取得联系。“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的,我只是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而已!”电话沟通中,小魏辩解自己只是帮忙,成了被告也很冤枉。

  经法官了解,小魏是西安某大学的在校学生,初步判定店铺是其出借个人信息给他人开的。法官向她释法明理,并告知应当积极应诉、合理准备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同时告知了开庭时间和注意事项。

  但在开庭当天,小魏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出庭应诉,也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办案团队无法再与其取得联系,在等待其30分钟无果后,最终缺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被告小魏于2022年2月,以本人信息实名注册了“某某家具星光耀店”的网络店铺,上传了证件照片,并由其本人进行了活体面部识别认证即“刷脸”。小魏虽在庭前电话沟通中称自己不是店铺的经营者,但因其躲避诉讼,未到庭应诉,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根据其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信息,可以认定其确为案涉网店的经营主体,应当对店铺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魏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知名品牌名称作为其开设的网店的名称,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小魏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开设网店的产品标题、产品详情、介绍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申请保护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且其在经营期间已对外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侵权产品,获得了一定收益,且在店铺内大量销售以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和描述的同类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知名度、可得收益、企业商誉、遭受损害程度及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态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小魏向原告某家居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

  即使经营者另有其人

  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属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如果属于一般借用身份证的行为,法院尚可查清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责任,但该案中不仅有出借身份证还有“刷脸”面部识别,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网站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也可能构成与他人共同侵权并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还“刷脸”,不仅会导致像小魏一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还非常有可能造成重大个人经济损失。所以,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不能“借证”,更不能“借脸”。

  同时,作为大学生,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积极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积极沟通解决,要勇于面对、承担责任,一味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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