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加强保护修缮和传承利用。
条例草案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在未完成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前,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历史环境要素。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区、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并告知保护责任人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制订保护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进行大规模居民搬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