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林业局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通知涉及加强人为活动管控、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四个方面。
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通知》要求,在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中,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9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工程)等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水文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等。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妥善有序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中还指出,要妥善有序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以下3个方面: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市级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退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实施统一管护,按规定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通知》指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