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黄河保护法实施工作推进会”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从4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如何推动黄河保护法落地落实?今天(4月14日),“黄河保护法实施工作推进会”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提出,要在设立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在秦岭、黄河、汉江流域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黄河作为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其流域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受到多方关注。陕西位于黄河流域的心脏地带,是黄河重要的生态节点。因此,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陕西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黄河中游水体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陕西法院加强区域联动。在黄河潼关古渡口、黄河大荔牛毛湾等地建立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在韩城、潼关、华阴、合阳等地分别设立环资审判专门法庭、秦岭黄河生态保护法庭。
在此基础上,榆林中院推动陕、甘、宁、蒙、晋周边地市法院签署《黄河中上游流域毗邻省区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通过构建“环境资源共享、突出问题共治、治理举措共商、协作机制共建”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作为我省首份关于黄河流域省级区域间环资审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将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的开展,切实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要稳妥审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标准等,确保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要依法加强对废气、废水、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等污染物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案件审理;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和“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充分救济受损权益,严厉制裁恶意侵权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会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负责人分别作了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