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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藏匿延期交房的猫腻?业主获赔276.87元

时间:2021-03-16 11:32编辑:admin来源:当前位置: 主页 > 社会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罕见,购房者往往在采取沟通等方式维权无果后,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但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少人才发现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陕西新闻了解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大多集中在因合同套路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纠纷,有的购房者起诉后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而现实情况是,即便是购房者意识到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时,开发商也不会同意更改合同。

合同藏匿延期交房的猫腻?业主获赔276.87元(图1)

  消费投诉

 

  交房七年未办理房产证

  业主获赔276.87元

  2009年6月14日,市民李军(化名)购买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27万余元。李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3年5月18日收房使用。

  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因验收标准改变等原因未能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因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李军于2020年起诉开发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在项目首次登记备案后30天内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开发商于2013年5月18日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按照约定应在该日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原告已交房款276870元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6.87元,并立即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完成涉案项目首次登记备案后30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配合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因案涉项目尚未办理初始登记,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276.87元。

  购房者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

  开发商宁愿退款也不改合同

  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看上了位于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华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于11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以傅先生妻子的名义签订)。认购协议显示,傅先生所购买的房子折扣后总价85万余元,之后傅先生交纳了全额房款。

  几天后,傅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部分条款对买方不公平。如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中,有关于“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房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交房延展期届满后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

  傅先生认为,这两条约定明显对买方不利。“逾期90天内不算逾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相当于免除开发商部分逾期违约责任。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和妻子起初希望更改相关条款,但销售人员说合同是定制的,所有购房者都签订这样的合同,内容不能更改,由于协商未果,他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曾提出总价优惠的方案,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傅先生认为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最终,开发商给傅先生退了款。

  因约定办证时间尚未起算

  业主起诉开发商办证、索赔被驳回

  2014年,西安市民徐先生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纬二十八街颐馨雅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时该项目手续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条处理: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合同落款页注明:本合同可选项条款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提请双方确认无异后再行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支付了房款。2015年,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2018年,徐先生等200余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以及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是“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但目前有关文件相关部门还未核发(规划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未核发),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间尚未开始起算。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办证条件为“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但截至开庭时相关部门未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约定的条件尚不具备。且以上条款内容下方划线明示、合同落款页亦加注文字提醒原告注意,应视为双方对办证期限的特殊约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宣判后,业主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又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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